5.6 防止坠落、超速、轿厢意外移动和轿厢沉降的措施


5.6.1 总则
5.6.1.1 应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的组合及其触发机构来防止:
    a)坠落;
    b)下行超速,或者曳引式电梯的上行和下行的超速;
    c)开门状态的意外移动;
    d)液压电梯从平层位置的沉降。
5.6.1.2 曳引式电梯和强制式电梯应按照表11设置保护装置。
5.6.1.3 液压电梯应按照表12采取保护措施,以及平衡重在5.2.5.4情况下的坠落保护措施(触发方式见表11)。另外,还应按5.6.7的规定设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5.6.2 安全钳及其触发装置
5.6.2.1 安全钳
5.6.2.1.1 总则
5.6.2.1.1.1 安全钳应能在下行方向动作,并且能使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达到速器动作速度时制停,或者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能夹紧导轨使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保持停止。
    根据5.6.6的规定,可使用具有上行动作附加功能的安全钳。
5.6.2.1.1.2 安全钳是安全部件,应根据GB/T7588.2-2020中5.3的要求进行验证。
5.6.2.1.1.3 安全钳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安全钳制造单位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安全钳的型号。
    d)如果是可调节的,则:
        1)标出允许质量范围;或
        2)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给出调整参数与质量范围关系的情况下,标出调整的参数值。
5.6.2.1.2 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5.6.2.1.2.1 轿厢安全钳:
    a)应是渐进式的;或
    b)如果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可以是瞬时式的。
    对于液压电梯,仅在破裂阀触发速度或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最大速度不超过0.80m/s时,才能使用不由限速器触发的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
5.6.2.1.2.2 如果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具有多套安全钳,则它们均应是渐进式的。
5.6.2.1.2.3 如果额定速度大于1.0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5.6.2.1.3 减速度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在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 n~1.0g n
5.6.2.1.4 释放
5.6.2.1.4.1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5.6.2.1.4.2 在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情况下,采取下列方式应能释放安全钳:
    a)通过紧急操作(见5.9.2.3或5.9.3.9);或
    b)按现场操作程序(见7.2.2)。
5.6.2.1.4.3 安全钳释放后,应通过胜任人员干预后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
    注:仅通过主开关复位使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是不可取的。
5.6.2.1.5 电气检查
    当轿厢安全钳作用时,设置在轿厢上的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6.2.1.6 结构要求
5.6.2.1.6.1 禁止将安全钳的夹爪或钳体充当导靴使用。
5.6.2.1.6.2 如果安全钳是可调节的,最终调整后应加封记,以防在未破坏封记的情况下重新调整。
5.6.2.1.6.3 应尽可能防止安全钳误动作,例如:与导轨间留有足够的间隙,允许导靴水平移动。
5.6.2.1.6.4 不应使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安全钳。
5.6.2.1.6.5 当安全钳通过悬挂装置的断裂或安全绳触发时,应能保证安全钳的触发速度与所对应的限速器的触发速度一致。
5.6.2.2 触发方式
5.6.2.2.1 限速器触发
5.6.2.2.1.1 总则
    应满足下列条件:
    a)触发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值:
        1)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0m/s;
        2)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00m/s;
        3)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0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0m/s;
        4)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υ+0.25/υ,单位为米每秒(m/s)。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0m/s的电梯,建议选用尽可能接近4)所规定的动作速度值。
    对于低速电梯,建议选用尽可能接近a)所规定动作速度的下限值。
    b)对于只靠曳引来产生提拉力的限速器,其轮槽应:
    ——经过额外的硬化处理;或
    ——具有符合GB/T 7588.2-2020中5.11.2.3.1规定的切口槽。
    c)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d)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提拉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使安全钳动作所需力的两倍;或
    ——300 N。
5.6.2.2.1.2 响应时间
    为确保在达到危险速度之前限速器动作,触发渐进式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点之间对应于限速器绳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0mm。触发瞬时式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点之间对应于限速器绳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0mm。
5.6.2.2.1.3 限速器绳
    限速器绳应满足下列条件:
    a)限速器应由符合GB/T8903规定的限速器钢丝绳驱动。
    b)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相对于限速器动作时产生的限速器绳提拉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对于曳引型限速器,考虑摩擦系数μ max=0.2时的情况。
    c)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d)限速器绳应采用具有配重的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具有导向装置。
    限速器可以作为张紧装置的一部分,但其动作速度不能因张紧装置的移动而改变。
    e)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也应保持限速器绳及其端接装置完好无损。
    f)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5.6.2.2.1.4 可接近性
    限速器应满足下列条件:
    a)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检查和维护。
    b)如果限速器设置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
    c) 当下列三个条件均满足时,上述b)不再适用:
        1)能够从井道外使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5.6.2.2.1.5所述的限速器动作,这种方式应不会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动作,且仅被授权人员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
        2) 能够从轿顶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和
        3)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如果从井道外采用远程控制的方式使限速器的电气部分复位,则不应影响限速器的正常功能。
5.6.2.2.1.5 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
    在检查或测试期间,应有可能在低于5.6.2.2.1.1a)规定的速度下通过某种安全的方式使限速器动作来触发安全钳动作。
    如果限速器是可调节的,最终调整后应加封记,以防在未破坏封记的情况下重新调整。
5.6.2.2.1.6 电气检查
    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但是,如果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该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b)如果安全钳释放后(5.6.2.1.4),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但是,在5.12.1.6.1d)3)规定的情况下,该装置应不起作用。
    c)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一个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6.2.2.1.7 验证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5.4的规定进行验证。
5.6.2.2.1.8 铭牌
    限速器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限速器制造单位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限速器型号;
    d)所整定的动作速度。
5.6.2.2.2 悬挂装置的断裂触发
    如果安全钳通过悬挂装置的断裂触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触发机构的提拉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使安全钳动作所需力的两倍;或
        2) 300 N。
    b) 当使用弹簧触发安全钳时,应使用带导向的压缩弹簧。
    c)在测试过程中,应不需要进入井道能进行安全钳和触发机构的测试。为了能实现该测试,应设置一种装置,在轿厢下行过程中(正常运行状态下),通过悬挂钢丝绳张紧的松弛使安全钳动作。如果该装置是机械的,操作该装置所需的力不应超过400N。在测试完成后,应检查确认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或变形。
    注:允许该装置的操作装置放置在井道内,在测试时将其移到井道外。
5.6.2.2.3 安全绳触发
    如果安全钳通过安全绳触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安全绳的提拉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使安全钳动作所需力的两倍;或
        2)300 N。
    b)安全绳应符合5.6.2.2.1.3的规定。
    c)安全绳应靠重力或弹簧张紧,该弹簧即使断裂也不影响安全性能。
    d)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安全绳及其端接装置也应保持完好无损。
    e)安全绳断裂或松弛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f)安全绳滑轮与任何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轴或滑轮组分别设置,并设置符合5.5.7.1规定的防护装置。
5.6.2.2.4 轿厢向下移动触发
5.6.2.2.4.1 钢丝绳触发
    如果安全钳通过与其连接的钢丝绳触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正常停站后,按照5.6.2.2.3a)规定的力,卡绳机构夹住连接在安全钳上的符合5.6.2.2.1.3规定的钢丝绳(如限速器绳);
    b)卡绳机构应在轿厢正常运行期间释放;
    c)卡绳机构应靠带导向的压缩弹簧和(或)重力动作;
    d)在所有情况下能进行紧急操作;
    e)卡绳机构上的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最迟在夹紧钢丝绳的瞬间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防止轿厢继续正常向下运行;
    f)在轿厢向下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在电源中断的情况下由钢丝绳引起安全钳的意外动作;
    g)钢丝绳系统和卡绳机构应在安全钳动作期间不会发生损坏;
    h)钢丝绳系统和卡绳机构应不会因轿厢向上运行而发生损坏。
5.6.2.2.4.2 杠杆触发
    如果安全钳通过与其连接的杠杆触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正常停站后,连接在安全钳上的杠杆伸展到与设置在每一层站的固定挡块相啮合的位置。
    b)在轿厢正常运行期间,杠杆应收回。
    c)杠杆向伸展位置的移动应由带导向的压缩弹簧和(或)重力来实现。
    d)在所有情况下能进行紧急操作。
    e)在轿厢向下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在电源中断的情况下由杠杆引起安全钳的意外动作。
    f)杠杆和固定挡块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均不会损坏:
        1)在安全钳动作期间,即使在制动距离较长的情况下;
        2)轿厢向上运行。
    g)电梯正常停靠后,如果杠杆不在伸展位置,则电气装置应防止轿厢的任何正常运行,轿门应关闭,电梯退出运行。
    h)当杠杆不在收回位置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轿厢的任何正常向下运行。
5.6.3 破裂阀
5.6.3.1 破裂阀应能制停下行的轿厢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破裂阀最迟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下行额定速度(υ d)加上0.30m/s时动作。
    破裂阀应使轿厢平均减速度(a)在0.2gn~1.0g n之间,减速度大于2.5gn的时间不应大于0.04s。
    平均减速度(a)按公式(5)计算:
    式中:
    a——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 2);
    Q max——最大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r——绕绳比;
    A——液压缸承受压力作用的截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
    n——共用一个破裂阀并联作用的液压缸的数量;
    t d——制动时间,单位为秒(s)。
    以上值可从技术文件或型式试验证书中选取。
5.6.3.2 破裂阀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直接从轿顶或底坑进行调整和检查。
5.6.3.3 破裂阀的连接应是下列方式之一:
    a)与液压缸为一整体;
    b)采用法兰直接与液压缸刚性连接;
    c)设置在液压缸附近,用一根短硬管与液压缸相连,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d)采用螺纹直接连接到液压缸上。
    破裂阀端部应加工成螺纹并具有台阶,台阶应紧靠液压缸端面。
    液压缸与破裂阀之间不允许使用其他连接型式(如压入连接或锥形连接)。
5.6.3.4 如果液压电梯具有几个并联工作的液压缸,则可共用一个破裂阀。否则,几个破裂阀应相互连接使之同时闭合,以避免轿厢地板由其正常位置倾斜5%以上。
5.6.3.5 破裂阀应按照液压缸的方法计算。
5.6.3.6 如果破裂阀的关闭速度由节流装置控制,应在该装置前面尽可能接近的位置设置滤油器。
5.6.3.7 在机器空间内应具有一种手动操作装置,在无需使轿厢超载的情况下,在井道外能使破裂阀达到动作流量。应防止该装置的意外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靠近液压缸的破裂阀失效。
5.6.3.8 破裂阀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5.9的规定进行验证。
5.6.3.9 破裂阀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破裂阀制造单位的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所整定的触发流量。
5.6.4 节流阀
5.6.4.1 在液压系统重大泄漏的情况下,节流阀应防止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的下行速度超过下行额定速度(va)加上0.30m/s。
5.6.4.2 节流阀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直接从轿顶或底坑检查。
5.6.4.3 节流阀连接应是下列方式之一:
    a)与液压缸为一整体;
    b)采用法兰直接与液压缸刚性连接;
    c)设置在液压缸附近,用一根短硬管与液压缸相连,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d)采用螺纹直接连接到液压缸上。
    节流阀端部应加工成螺纹并具有台阶,台阶应紧靠液压缸端面。
    液压缸与节流阀之间不允许使用其他连接型式(如压入连接或锥形连接)。
5.6.4.4 节流阀应按照液压缸的方法计算。
5.6.4.5 在机器空间内应具有一种手动操作装置,在无需使轿厢超载的情况下,在井道外能使节流阀达到动作流量。应防止该装置的意外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靠近液压缸的节流阀失效。
5.6.4.6 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7588.2-2020中5.9的规定进行验证。
5.6.4.7 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见5.6.4.6)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单向节流阀制造单位的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所整定的触发流量。
5.6.5 棘爪装置
5.6.5.1 棘爪装置仅在轿厢下行时动作,应能使载有符合表6(见5.4.2.1)载荷以下列速度运行的轿厢制停,并在固定的支撑座上保持静止状态:
    a)对于具有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的液压电梯,棘爪装置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下行额定速度(va)加上0.30m/s时动作;或
    b)对于其他液压电梯,棘爪装置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下行额定速度(υ d)的115%时动作。
5.6.5.2 应至少设置一个可电动收回的棘爪,在其伸展位置能将向下运行的轿厢停止在固定的支撑座上。
5.6.5.3 对于每一个停靠层站,应在两个平面设置支撑座:
    a)以防止轿厢从平层位置下降超过0.12m;和
    b)将轿厢停止在开锁区域的下限位置。
5.6.5.4 棘爪向伸展位置的移动应由带导向的压缩弹簧和(或)重力来实现。
5.6.5.5 当驱动主机停止时,应切断电动收回装置的供电。
5.6.5.6 棘爪和支撑座,无论棘爪处于任何位置,应不会阻挡轿厢向上运行或造成损坏。
5.6.5.7 棘爪装置(或固定的支撑座)应具有缓冲装置。
5.6.5.7.1 棘爪装置(或固定的支撑座)的缓冲装置应为下列型式:
    a)蓄能型;或
    b)耗能型。
5.6.5.7.2 缓冲装置应满足5.8.2有关的规定。
    此外,棘爪装置(或固定的支撑座)的缓冲装置应能使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静止在任一平层位置以下不超过0.12m的位置。
5.6.5.8 当具有多个棘爪装置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轿厢下行期间,即使在供电中断的情况下,所有的棘爪装置作用在其相应的支撑座上。
5.6.5.9 当棘爪不在收回位置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轿厢的任何向下运行。
5.6.5.9.1 当轿厢停止时,应通过电气装置证实棘爪装置在伸展位置。
5.6.5.9.2 如果棘爪装置不在伸展位置,则:
    a)符合5.11.2.2规定的电气装置应防止门开启及轿厢任何的正常运行;
    b)应完全收回棘爪装置并将轿厢运行到底层端站;和
    c)开启轿门和层门以便乘客离开轿厢,然后电梯退出服务。
    只有经过胜任人员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运行。
5.6.5.10 如果棘爪装置使用耗能型缓冲装置[5.6.5.7.1b)],当缓冲装置未在正常的伸出位置,且轿厢正在向下运行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立即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防止启动向下运行。应按照5.9.3.4.3的规定断开供电。
5.6.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5.6.6.1 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测和减速部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超速(见5.6.6.10),并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轿厢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应在下列工况有效:
    a)正常运行;
    b)手动救援操作,除非可以直接观察到驱动主机或通过其他措施限制轿厢速度低于额定速度的115%。
5.6.6.2 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制停轿厢或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该装置应能符合5.6.6.1的规定,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
    注:符合5.9.2.2.2规定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每组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每组机械装置作用下制动力的验证,自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大于24h;
    b)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大于24h,且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进行验证,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超过制造单位的设计值;
    c)仅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按制造单位确定的周期进行制动器定期维护保养时检测制动力。
    按b)或c)进行自监测时,如果驱动主机制动器的电磁铁的动铁芯采用柱塞式结构且存在卡阻的可能,电梯还应设置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在驱动主机制动器不起作用时使停在任何层站的空载轿厢保持静止,或者至少使轿厢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
    对于自监测,应进行型式试验。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5.6.6.3 该装置在使空载轿厢制停时,其减速度不应大于1g n
5.6.6.4 该装置的减速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钢丝绳或补偿绳);或曳引轮;或
    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
5.6.6.5 该装置动作时,应使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5.6.6.6 释放该装置应不需要进入井道。
5.6.6.7 该装置释放后,应通过胜任人员干预后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
5.6.6.8 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
5.6.6.9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能量来驱动,当能量不足时应使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此要求不适用于带导向的压缩弹簧。
5.6.6.10 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速度监测部件应是:
    a)符合5.6.2.2.1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下列要求的装置:
        1)动作速度符合5.6.2.2.1.1a)或5.6.2.2.1.6;
        2)响应时间符合5.6.2.2.1.2;
        3)可接近性符合5.6.2.2.1.4;
        4)动作的可能性符合5.6.2.2.1.5;和
        5)电气检查符合5.6.2.2.1.6b)。
    同时,也应保证符合5.6.2.2.1.3a)、5.6.2.2.1.3b)、5.6.2.2.1.3e)、5.6.2.2.1.5(封记)和5.6.2.2.1.6c)的有关规定。
5.6.6.1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5.7的规定进行验证。
5.6.6.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制造单位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所整定的动作速度;
    d)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号。
5.6.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5.6.7.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由于轿厢安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的装置。
    下列失效除外:
    a)悬挂钢丝绳、链条;
    b)驱动主机的曳引轮、卷筒(或链轮);
    c)液压软管;
    d)液压硬管;
    e)液压缸。
    曳引轮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
    不具有符合5.12.1.4规定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的电梯,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5.6.7.3和5.6.7.4规定的驱动主机制动器,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
    轿厢意外移动制停时由于曳引条件造成的任何滑动,均应在计算和(或)验证制停距离时予以考虑。
5.6.7.2 该装置应能够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并应制停轿厢且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5.6.7.3 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制停轿厢或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该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
    注:符合5.9.2.2.2规定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每组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每组机械装置作用下制动力的验证,自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大于24h;
    b)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大于24h,且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进行验证,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超过制造单位的设计值;
    c)仅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按制造单位确定的周期进行制动器定期维护保养时检测制动力。
    按b)或c)进行自监测时,如果驱动主机制动器的电磁铁的动铁芯采用柱塞式结构且存在卡阻的可能,电梯还应设置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在驱动主机制动器不起作用时使停在任何层站载有不超过100%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的轿厢保持静止,或者在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1.2m的范围内使轿厢速度不大于0.3m/s。
    在使用正常运行时用于减速和停止的两个串联工作的电磁阀的情况下,自监测是指在空载轿厢静压下对每个电磁阀正确开启或闭合的独立验证。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关闭轿门和层门,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对于自监测,应进行型式试验。
5.6.7.4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钢丝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或
    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
    f)液压系统(包括上行方向上独立供电的电动机或泵)。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的装置共用:
    ——下行超速保护;
    ——上行超速保护(5.6.6)。
    该装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
5.6.7.5 该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制停轿厢(见图20):
    a)与检测到轿厢意外移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1.20m;
    b)层门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20m;
    c)按5.2.5.2.3设置井道围壁时,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20m;
    d)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m。
    轿厢载有不超过100%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在平层位置从静止开始移动的情况下,均应满足上述值。
5.6.7.6 制停过程中,该装置的制停部件不应使轿厢减速度超过:
    a)空载轿厢向上意外移动时为1.0g n
    b)向下意外移动时为自由坠落保护装置动作时允许的减速度。
5.6.7.7 最迟在轿厢离开开锁区域(见5.3.8.1)时,应由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
5.6.7.8 该装置动作时,应使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注:可与5.6.7.7中的开关装置共用。
5.6.7.9 当该装置被触发或当自监测显示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失效时,应由胜任人员使其释放或使电梯复位。
5.6.7.10 释放该装置应不需要进入井道。
5.6.7.11 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
5.6.7.12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能量来驱动,当能量不足时应使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此要求不适用于带导向的压缩弹簧。
5.6.7.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GB/T7588.2-2020中5.8的规定进行验证。
5.6.7.14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完整系统或子系统(见GB/T 7588.2-2020中5.8.1)上应设置铭牌,并标明:
    a)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b)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c)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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